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罚决字〔2023〕第051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罚决字〔2023〕第051102号
被处罚人:黄*
身份证号码:4301211984******19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鱼塘村新塘子组***号
被处罚人驾驶牌照为湘AM***8的重型自卸货车,而不是运输建筑垃圾的专用车辆,于2023年11月20日晚上5点左右从雨花区川河路朝永安镇新河路方向行驶,运输建筑垃圾到永安镇永安村。至2023年11月20日晚上7点19分行驶至永安镇永安村红旗仓库旁被执法人员发现时正在运输第二趟。经现场勘测,运输一趟建筑垃圾数量约为25.9立方米,被处罚人运输建筑垃圾共计约51.8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单位确认其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22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1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永综罚听告字〔2023〕第051102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75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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