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罚决字〔2023〕第051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罚决字〔2023〕第051201号
被处罚人:罗*
身份证号码:5108211989******19
地址: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顺河路*号1栋3单元*楼*号
经查,被处罚人承租了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号门面,准备开设“丽**黛”店铺,并委托黄花镇大恒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招牌,并已于12月8日下午在未取得广告招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基本安装完成。12月11日11时21分,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巡查时要求被处罚人提供相关审批资料,被处罚人无法提供,经现场勘察,广告招牌有2块,一块长约为3.75米,宽为2.1米,一块长为2.2米,宽为0.6米。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单位确认其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12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1201号),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第2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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