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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医保罚〔2021〕7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4 来源: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 浏阳市骨伤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4301815932799238  

 住所(住址):浏阳市社港镇晨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3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浏阳市淮川街道******************

 2021年9月15日,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组对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及现场查看病历资料,发现该院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1年10月13日本局接到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关于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交叉检查相关问题及资料,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4日对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病例资料等书证。经调查,该院存在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组现场检查笔录;

2.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病历资料、《2021年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问题清单》、涉案金额明细清单;

3.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副院长罗*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配合检查,并主动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罚款。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退回人民币***至浏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账户(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并处损失金额1倍即人民币***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浏阳市非税收入账号),账号8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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