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住建罚〔2024〕13号 )
被处罚人:湖南海扬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632643704
法定代表人:杨*鸿
地 址:宁乡市双江口镇罗巷新村新婆冲组22号
被处罚人在湖南旺佳乐日用品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材料未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擅自进行安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资料、责令停工通知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2024年3月14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浏住建罚告字〔2024〕第13号),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被处罚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长沙银行浏阳支行,账号800005380209010-602900111,收款人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
联 系 人:张 坚
联系电话:83678526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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