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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住建罚〔2024〕16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2 来源: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人:彭*铭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3037

        址:浏阳市溪镇常丰村常丰片白沙组455号

被处罚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编号:贵1432018201902924)从2019年8月19日至今先后在12家公司进行挂证注册,在长沙审计局审计时仍注册在贵州益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被处罚人与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至今在该公司上班,目前担任该公司经理助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移送资料、监管平台注册记录、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422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住建告字〔2024〕第10号),被处罚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被处罚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被处罚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长沙银行浏阳支行,账号800005380209010-602900111,收款人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

人:张  

联系电话:83678526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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