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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某某石料加工厂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案

发布时间 : 2023-01-05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7日,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浏阳市某某石料加工厂(浏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运源头企业)存在违规放行超限车辆出站(场)的行为,我单位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浏交责改)〔2022〕8003号,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当事人已于同日签收。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经查该单位留存磅单发现,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来至少有两次放行超限车辆出站(场)的记录。

【调查与处理】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对浏阳市某某石料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放行超限车辆出站(场)的过磅单,制作了现场笔录,均表明从该加工厂出站(场)的货车已超限。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浏阳市某某石料加工厂过磅单、现场笔录。2022年10月20日,该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时也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经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浏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020该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浏交处罚告知〔2022〕0732号,告知该加工厂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该加工厂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1020日该加工厂已主动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浏阳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浏阳市交通运输局责

令该加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了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处罚金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对该加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该加工厂未进行改正且有继续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记录,违法情节一般,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强源头管理是关键。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关于源头管控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责任。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管,有效杜绝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站(场)上路行驶。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告知货物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危害极大,执法机关不但要对超限超载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货物源头单位同样也将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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