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单位专题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栏

货运经营者朱某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并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案

发布时间 : 2023-01-03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11时10分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浏阳市大瑶镇东风界超限检测站开展道路监督检查,C4QXX1中型自卸货车依法亮证检查。驾驶员朱某某驾驶C4QXX1中型自卸货车,从江西省宜春市芦溪县宣风镇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煤炭加工厂运输煤炭,收取运费800元。经询问及查看证件C4QXX1中型自卸货车归属朱某某,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C4QXX1车辆实际车辆类型核定为中型自卸货车,核定栏板高度为80CM,但目前该车货厢栏板高度为110CM,经当事人自述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加高的栏板高度为30CM,证实该车已擅自改装。

【调查与处理】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对朱某某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朱某某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浏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4月25日朱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浏交罚20220236,告知其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22年4月25日朱某某已主动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浏阳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浏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朱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考长沙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第二章第四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初次违法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改装改型"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首先,违法事实的认定,一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擅自改装车辆;二是认定当事人是否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次,本案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链。最后,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则是案件办理的关键。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首先,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一是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事实明显,C4QXX1车辆实际车辆类型为中型自卸货车,核定栏板高度为80CM,,经当事人驾驶员陈述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证实该车已加高栏板且加高的高度为30CM;二是使用改装后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证据充分,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该车从江西省宜春市芦溪县宣风镇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煤炭加工厂运输煤炭,收取运费8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链;其次,本案执法主体合法,在执法现场执法,案件调查及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均取得执法证,以交通运输局名义执法;再次,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人员均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执法流程合法且完备,同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及时告知和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最后,本案使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

   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乃属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点突出问题,皆与道路运输安全息息相关。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启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货车非法改装改型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改装改型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车辆及人员,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该改型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道路运输新秩序,最大限度地确保道路运输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