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单位专题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栏

毒害古树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05-11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认定了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何某甲、欧阳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法院着重对涉案古樟树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进行了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以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意见、办法均明确规定,“古树”为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涉案樟树经司法鉴定,树龄为305年至563年不等,均为“古树”,即使部分涉案古树未挂牌,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保护的“珍贵树木”。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通过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认定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典型意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工作。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需加大惩治力度。有的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本案即是跨湘赣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