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办学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浏阳市教育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赵某端涉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赵某端自2024年3月开始,当事人赵某端涉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没有办理办学许可的情况下,招收21名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科培训辅导和课后作业辅导。
【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3月26日,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清理了办学场地,并主动退还了所收培训费1800元。浏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科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办学行为,退还所有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8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义务,停止了办学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无证办学现象普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一方面是教培行业资源供需不平衡,家长们对于教育的需求催生了教育培训机构;另一方面是教育资源分配显失公平,教育培训乱象层出不穷。浏阳市教育局立案查办的本案,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双减”政策的重要执法举措,是推动教育行业良法善治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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