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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好学无涯商务服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 2025-07-17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3年09月08日,浏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函。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好学无涯888”,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网上售卖电子书。执法人员认为,海口美兰好学无涯商务服务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海口美兰好学无涯商务服务中心的淘宝店铺进行了远程勘验,登录淘宝搜索“好学无涯888”、“好学久久”、“PDF电子书资源好学无涯888”,显示已找不到相关店铺。2023年9月18日和2023年09月25日,当事人来浏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两次调查询问。2023年10月08日,局里召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本案进行讨论。经调查查明,海口美兰好学无涯商务服务中心在淘宝网上开设“好学无涯888”店铺,从事PDF转WORD、图片转PDF、音乐音频格式转换、文件文件夹批量命名、道客巴巴代查找文件、PDF电子书下载教程、电子书籍售卖。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店铺经营信息、交易明细、工资转账记录、电子书籍网站下载充值记录、当事人通过邮箱发送给顾客的电子书籍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发行的电子书籍未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事实,违法经营额22172元,违法所得为22172元,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是电脑,当事人售卖侵权电子书籍的行为,没有支付相应报酬给著作权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柒拾贰元整(22172元);3.没收主要用于

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电脑壹台;4.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柒拾贰元整(22172元)。

【典型意义】

出版物是广大人民群众汲取知识的场所,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不仅危害了阅读环境,也是对出版物市场秩序的破坏。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强化版权法治保障,不仅能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更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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