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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3-0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浏市监发〔20204

                                              

各分局、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2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和质量倒逼机制,督促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市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诚信意识与监督合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浏阳市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的收集运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制度针对全市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信息来源:

(一)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二)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列入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

(一)在一个年度内,在本级(含)以上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合格的或出现严重不合格的单位;

(二)在一个年度内,因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含外省)立案查处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或质量事故的单位;

(三)因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书的单位;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六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分别于每年的630日前和1231日前由产品质量监督科会同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共同提出,经局党组审定通过后再由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七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质量“黑名单”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报相关的行业协会;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

第八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发布后,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科具体负责受理和答复。

第九条 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应进必进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

第十条 对列入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的单位,由信用监督管理科依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将“黑名单”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5.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

6.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政府质量奖、商标类等各项质量品牌荣誉;

7.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8.限制“黑名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黑名单”单位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10.将“黑名单”单位作为政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原辅材料的扣分选项;

11.对采购使用“黑名单”单位生产的原辅材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加大其产品质量监管的同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从严监管;

12.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列入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的单位,以半年为期限实施整改提升,经监督抽检合格后,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科提出解除申请。产品质量监督科于每年的630日前和1231日前,会同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信用监督管理科初审,报局党组审定通过后,移出“黑名单”。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烟花爆竹原辅材料产品质量“黑名单”向相关单位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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