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细则》已经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3日
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公交客运网络,加快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公共交通运输发展成果,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涉改客运车辆进行收购,并对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奖补,具体细则如下:
一、收购范围
本次收购范围为我市目前正在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和“一线三城”公交车辆。
二、收购目的与用途
本次收购以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的,推进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运营体制改革,促进城乡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条件,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出行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次收购的车辆完成过户手续后,符合条件的作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后的营运车辆。
三、收购期限
本次收购期限以《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为准。
四、收购政策依据
1.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
2. 《交通运输部关于湖南省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340号);
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二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19〕550号);
5.《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20号)。
五、收购方法
(一)收购原则:根据《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的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公司对我市目前正在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实行收购。
(二)收购方式:涉改车辆收购价格由依法按程序公开遴选的湖南新财苑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估的车辆现值补偿和相关奖励资金共同组成。
(三)收购车辆资金来源:由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公司负责筹集资金。
六、客运车辆收购奖补
(一)车辆现值补偿。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营运公交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3年,行驶里程为40万千米。其他营运小、微型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大型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行驶里程为80万千米。由湖南新财苑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逐车进行现值评估,所需车辆相关资料由涉改企业负责提供。
(二)提前交车奖。设立涉改车辆提前交车奖。在规定的交车截止时间点之前设置三个提前交车时间段,第一阶段为提前6-10天,第二阶段为提前3-5天,第三阶段为提前1-2天,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1.5万元、1万元。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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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车时间段 |
第一阶段 提前6-10天 |
第二阶段 提前3-5天 |
第三阶段 提前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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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20000元 |
15000元 |
10000元 |
在规定的交车截止时间点之后交车的不予奖励。
(三)涉改车辆退出经营期限奖。所有涉改车辆按原许可经营期限计算退出经营时剩下的经营期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按照500元/月的标准给予退出经营期限奖励。
(四)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奖。根据涉改企业登记在册的车辆和实际交车的数量,给予涉改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后的有关遗留问题。涉改企业在确保配合改革稳妥推进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企业退出线路经营奖补协议》、注销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给予每台车100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企业退出线路经营奖补协议》、注销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不予奖励。在截止时间内,涉改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每有一辆车未交,从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中扣除5000元,扣完为止。
七、涉改车辆不愿退出的情况处理
如果涉改车辆不愿退出经营,在所属公司未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前提下,签订《承诺书》,确保按原许可路线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可以继续经营到许可周期届满为止。客运车辆报废或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许可经营,车辆自行处置,不享受任何奖补政策。所有获准继续经营到许可周期届满的客运车辆均不得阻碍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车正常营运,否则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交车要求
收购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营运手续齐全(营运证、行驶证在有效期内),车况完好,随车设备齐全,车辆清洁无破损。
2.车辆无民事诉讼,车辆违章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成,车辆产权清晰。
3.车辆过户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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