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浏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2月15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浏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办法》(浏政办发﹝2020﹞2号),现对此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2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五条措施,明确要求“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明确禁养区划定标准,纠正超范围划定,我市对原《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浏政办发﹝2017﹞9号)进行了认真排查与梳理。禁养区调整后,将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防治养殖污染,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生猪生产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以2017年5月25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文件为准。
四、禁养区域
第一条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第二条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方案为准。
第三条为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职能要求,依法对禁养区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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