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长沙市及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城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二、 政策依据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2、《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浏政办函〔2017〕1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收费性质和执收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二)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浏单位、生产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了征收标准。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征收标准按8元/户·月收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及其他经营场所、营运车辆、建筑施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四)明确了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及证明,对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免征,对特困户、烈属实行减半征收,月用水量小于3吨的住户免征。
(五)明确了处罚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从2022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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