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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3-07-14 来源:浏阳市数据资源中心


市直相关单位,有关专家:

    现将《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14日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为,根据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文件规定并结合浏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库)由浏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浏阳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动态管理与监督,面向浏阳市使用。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浏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浏阳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咨询、评审、论证等活动,纳入智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征集选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需求开展专家征集,应遵循发布公告、资料审核、专家评选、会议研究、媒体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名单等程序。初次征集采用集中征集选聘,后期实行动态征集选聘。

第五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热心专家工作,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并按有关要求保守工作秘密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四)能够胜任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专业咨询、评审、论证、培训等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咨询和评审工作,在咨询和评审工作中接受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湖南省长沙市信息化专家评审库的成员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七)熟悉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领域相关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展方向、前沿动态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领域,并对申请材料、申报专业领域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

第八条  对于智库中人数较少的专业类别,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按程序补选,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具有独立评审权,所提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接受专家劳务报酬;

(三)对专家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独立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涉及与业务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利用专家便利为个人、家属、亲友或其他单位、机构、企业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保密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不得违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

(四)遵守考勤纪律,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因客观原因连续3次受邀不能参加活动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五)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严禁以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的名义参与或组织任何活动;

(六)依法依规应当回避或者依本办法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财政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对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对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规范、技术文件、政策措施、研究课题等进行咨询论证;开展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单位根据活动所需要的专家人数、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信息,提出专家使用申请专家抽取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以后,由使用单位采用随机抽取、自行选择、混合抽取、定向邀约等方式确定参与专家。其中邀请专家进行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或混合抽取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受邀参加活动按照“谁邀请、谁管理”的原则,受邀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受邀参加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一)专家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起,一般以会议方式开展;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参加;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7名单数专家参加;特殊情况临时增补专家导致非单数专家数,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三)专家进行评审时,须选举确定一名专家组长负责主持,发表评审意见时,应按照“先组员、后组长”的顺序进行,且不能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并签署专家个人意见表;

(四)评审工作完成时,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专家组名义作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由组长和每位员签名确认;特殊情况出现“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和“不通过”任意两个意见数量相同时,以严格审查为原则,由专家组作出“不通过”或“修改完善后通过”的评审意见,并由组长和每位组员签名确认;

(五)由于对项目评审质疑、投诉等原因,需参评专家协助的,参评专家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需求的项目,可从长沙市专家库或本市其他的相关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补充;因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补抽。

第十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项目技术评审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两年内曾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项目咨询论证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两年内曾在承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承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其他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情况;

专家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建设单位发现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发现被评审方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浏阳市纪委监委、专家使用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专家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家考评档案,每年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专家使用单位在每次活动完成以后,于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填写专家考评表详见附件2,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使用单位在当次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对于活动较多的使用单位可于次月20日前汇总报送

第二十条  专家年度综合考评规则如下:

(一)考核年度内专家使用单位的考评表计分平均值,作为专家年度考评得分

(二)年度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60-8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年度内没有被抽取的专家,按合格等次处理;

(四)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

(五)专家对于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聘用证书,每届聘期三年届满前3个月由专家进行续聘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后予以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续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请续聘的;

(三)聘期内,每个年度拒绝评审邀请超过3次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专家考评档案中进行不良记录

(一)在考评年度内未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的;

(二)接受邀请但无故缺席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主动回避,影响工作程序的;

(四)未及时申报个人信息更新,对专家管理造成不便的;

(五)连续3次拒绝评审邀请不按规定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专家资格一年:

(一)每一季度内有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二)不遵守现场纪律和管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工作客观公正的;

(四)违规泄露项目技术资料和信息的;

(五)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意见报告上签字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专家工作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或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对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因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等,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将依法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抽取申请表

2.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考评表


附件1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抽取申请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建设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编制

(承建)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位及业务处室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申请事项

技术评审□验收□财政评审□咨询论证□培训□其他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专家专业

及人数

共需专家人,备人;

□系统集成□顶层规划设计□战略咨询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

□软件工程□信息安全□信息系统架构设计

□数据库□网络及通信技术□区块链

□物联网□涉密工程□密码

□造价咨询(工程造价)

规避单位

及专家


申请单位

处室负责人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备注


注: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2

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考评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参与内容

技术评审□ 验收□  财政评审□

咨询论证□ 培训□  其他□ 

姓名

工作单位

出勤与纪律

30分)

专业能力

70分)

合计

职业道德

违规评定






















备注


组长:

对组长评价:

评价人签字


评分标准说明:

一、出勤与评审纪律(30分)

1、准时情况:未迟到的计6分,迟到时间10分钟内的扣2分,迟到时间10-30分钟的扣4分,迟到时间30-60分钟的扣6分,迟到60分钟以上按缺席处理;(6分)

2、早退情况:未早退的计6分,评审未结束早退并对评审造成影响的扣6分(紧急突发情况且进行说明的除外),未对评审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1-5分;(6分)

3、现场秩序情况:遵守现场秩序的计6分,有未经允许大声喧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接打电话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6分;(6分)

4、评审职业道德情况:无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计12分,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的视情节轻重扣1-6分,存在敷衍了事随意审查或打分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1-6分,情节严重且影响评审结果的按违规情形进行评定。(12分)

二、专业能力(70分)

1、对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以及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规范、发展趋势、业务痛点、实际需求等情况掌握和熟悉程度;(20分)

2、对参评项目技术内容的理解程度,对项目所属类别专业知识掌握程度;(15分)

3、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提出的独立评审意见情况;(15分)

4、对全国、省、市智慧城市及政府信息化项目案例的了解情况;(10分)

5、对项目评审相关的流程、标准等情况掌握和熟悉程度。(10分)

三、职业道德考评

是否存在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涉密或会后需回收的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不独立进行评审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擅自评议技术方案内容、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等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记录、暂停专家资格或解聘的情形(无上述行为的请在“职业道德”栏中填“/”,有的请备注具体违规行为)。

四、违规情形评定结果:

根据办法中不良记录、暂停专家资格和解聘情形的规定,评定“不良记录”“暂停一年专家资格“解聘”结果(无上述行为的请在“违规评定”栏中填“/”)。

注:本表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专家考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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