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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阳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浏阳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浏阳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4-11-22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浏阳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2

浏阳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办法,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核查本辖区的安全生产举报,或者直接受理、核查、奖励有关安全生产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或转由乡镇(街道)接收并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应安委办举报电话:0731-83123123、书信、来访以及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uyang.gov.cn)上公开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暂未被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发现。对于已被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等情况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应当由乡镇(街道)受理,但未被及时受理或未予受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或交办下一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举报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和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接受交办的单位不得再交办其他单位组织核查。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一般非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亡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最低奖励1000元,立案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内部奖励办法并予以相应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混合、制作裸露烟火药成品、半成品的或全链条加工制造有药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奖励5万元。举报加工、制作无裸露药物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的,视非法生产规模和危险程度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3万元的奖励。举报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储存当量案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奖励50元;储存当量案值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储存当量案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储存当量案值金额的20%(如非法储存安置金额1万元,奖励2000元);储存当量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案值金额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

)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奖励5万元计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由负责核查举报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信息。

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本单位员工积极举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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