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境内实施森林禁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范围
全市除城市建成区外的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涉爆企业及周围2公里范围区域,国道、省道沿线两旁2公里范围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火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止事项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禁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严禁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禁火规定的行为,由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731—83331119,0731—83611587。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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