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与政府办文件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2-09-06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6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和强省会战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集约、规范高效管理,高质量打造新型智慧城市示范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202120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各市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不包含系统运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融合共享的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逐步整合并纳入。

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数办)设在市数据资源中心,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工作,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正式目录)和预备目录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联合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组织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四条  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智数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和运维管理。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其它业务性项目按部门主导、部门主责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进行评估,并及时将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采用信创产品;其他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信创产品。报批阶段,要在项目方案中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使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技术评审;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中心依托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并协调做好该系统与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多规合一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互通共享。相关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依托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和资料报送。

第二章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智数办组织编制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经长沙市、浏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信息化建设重点单位按照全市整体规划,编制信息化区域和专项发展规划,经市智数办审核,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遵循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坚持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

(一)市智数办根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相关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建立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每年动态更新。各相关单位的项目应及时入库储备;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预备目录。

(二)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及工作需求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智数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市智数办组织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及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相关批复及联审意见作为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

(四)市智数办按照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发改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并组织报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审定后,由市数据资源中心及时报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五)根据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统筹协同运行机制的通知》(长智慧办发〔20224号)要求,涉及智慧中枢、智慧应急、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文旅、智慧水利、智慧消防、城市运行指挥、城市生命线管理系统等重点领域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部门应将《项目技术方案》报市数据资源中心,由市数据资源中心统一报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按审核意见修改到位后,市智数办会同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和下达批复。

第十二条  已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但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尚未明确,预计当年达到条件并开工的项目,编入《预备目录》,作为年度计划的附件一并报批和印发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由国家、省、长沙市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中心等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入年度计划且未入预备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在本年度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市智数办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智数办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统筹解决的,不入项目年度计划,无需办理审批,由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市智数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简化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技术方案,报市智数办备案后,依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数据资源中心组织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智数办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及专家召开评审会,并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联合评审意见。

(三)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办理;批复下达后,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报市数据资源中心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和设计概算报市智数办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审查,并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会同市发改局、市数据资源中心等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评审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报市智数办。

第十九条  情况特别复杂、技术要求特别高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网络安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密码与应用以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析篇(章),市数据资源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目录标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直、长沙市直相关部门在浏阳市试点且有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国家部委、省直、长沙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前,需报市智数办预审。国家相关部委、省直、长沙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浏阳市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2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审批时限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技术方案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 个月内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和监管。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采购或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采购(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向市智数办报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每月将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报市智数办。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整改或暂停。

第二十九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  市智数办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督办和考核,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程序,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由市智数办批复,同时建设单位将概算批复抄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超出10%(含)以内的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再重新报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批复(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具体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其中,未批复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内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智数办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具体按照验收规范执行。

(一)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市智数办备案。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市智数办报备。服务期满后,向市智数办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三)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市智数办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自受理之日起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四)未按要求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和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且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且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由国家、省、长沙市在浏阳市试点且有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须报市智数办进行预验收。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和长沙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市级相关部门认可验收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智数办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市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三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中心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后评价机制,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九条  市智数办联合建设单位根据对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履约质量、响应程度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市委网信办定期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网络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须限期整改。

第七章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中心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并建立全市数据资源目录统一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同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目录、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约定运维期结束后,经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申请,市智数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自行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不含光纤租赁、机房托管服务等固定投入费用)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8%,涉及到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年度云运维和云服务经费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2%

第四十五条  分期采购服务的项目,服务期结束后如只需进行运维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运维经费如需继续采购服务的,按新项目进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已建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由市智数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智数办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报备。

第八章项目集约化建设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做好项目的集约化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局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协同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预备目录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事项。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统筹管理、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预算评审、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四)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司法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市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开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

(八)浏发集团负责市智建投的经营管理,市数据资源中心对市智建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对市智建投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智建投依法依规参与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

第四十九条  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建设浏阳市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大数据中心)。各单位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已建的需逐步整合并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管体系,避免重复建设。各单位不再独立开发政务民生服务类APP,全市政务民生移动服务应向我的长沙”APP浏阳专区聚集。

第五十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部署。新建区块链应用原则上应部署于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已建区块链应用原则上应迁移到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或将已建的联盟链节点加入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第五十一条  长沙市统一建设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房产房屋、城市部件、电子证照、经济运行等基础库,以及统筹规划建设的重点领域业务应用,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已建设的,应逐步融合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五十二条  长沙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各级各部门个性化业务需求须依托其建设。已建审批业务系统需与其实现对接,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平台。

第五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任务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制定、分析设计、运管维护。市直各单位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推进系统整合。

第五十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如土建部分超过项目总投资40%、且土建投资超过 200万元,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六十条  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国家保密局参与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市数据资源中心组织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9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数据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 一图读懂《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浏阳市数据资源中心解读《浏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