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计算,给予每月12元/平方米的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浏政办发〔2017〕11号)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
浏阳市人民政府解读《关于公布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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