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心,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除外)经营(批发)许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经营单位总量控制。根据目前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下一步经营许可工作将坚持“严格准入、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二)严格经营场所要求。新设立和申请许可延期的经营单位,注册地址不得设在商品住房小区、经济适用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应一致;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30㎡,样品展示厅面积单间不低于50㎡。
(三)安全管理专人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专人专职,不得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挂职。
(四)具备相应储存能力。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储存能力,1.3级仓储设施面积不得少于300㎡,其中许可范围含A、B级烟花的,1.1级仓储设施面积不得少于100㎡。
二、许可延期与变更要求
(五)从严许可延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延期资料。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六)严格变更手续。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或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七)经营单位注册地变更后,原经营场所应当全面清空,不得再从事与烟花爆竹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经营单位不得租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仓库作为本单位仓储设施。
(九)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如有违反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从严从重立案处理。
(十)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经营(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批发)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一律依法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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